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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監控化學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監控化學品,是指下歹〕各類化學品:
第一類: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
第二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
第三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
第四類: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前款各類監控化學品的名錄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控體學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申報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六條 國家嚴格控制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
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小型設施中生產。
嚴禁在未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設施中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
第七條 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特別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生產。特別許可辦法,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后,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投產使用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在開工生產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監控化學品應當在專用的化工倉庫中儲存,并設專人管理。監控化學品的儲存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儲存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出庫、入庫檢查制度和登記制度;發現丟失、被盜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對變質或者過期失效的監控化學品,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方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同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生產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需要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同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經銷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以下筒稱被指定單位),可以從事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務。
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應當委托被指定單位代理進日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這類進出口業務。
第十五條 國家嚴格控制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進口和出口。非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不得進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
接受委托進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產品最終用途的說明和證明;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審查批準。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進口許可證。
第十六條 接受委托進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所進口的化學品、生產技術或者專用設備最終用途的說明和證明;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進口許可證。
第十七條 接受委托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進口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機構出具的所進口的化學品僅用于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和不轉口第三國的保證書;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審查批準。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
第十八條 接受委托出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進口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機構出具的所進口的化學品、生產技術、專用設備不用于生產化學武器和不轉口第三國的保證書;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
第十九條 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與其申報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變使用目的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使用第一類、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報告消耗此類監控化學品的數量和使用此類監控化學品生產最終產品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經營的監控化學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
第一類: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A
(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手的碳鏈,包括環烷)酯
例如:沙林:甲基氟磷酸異丙酯(107-44-8)梭曼:甲基氟膦酸頻那酯(96-64-0)
(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氮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烷)酯
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77-81-6)
(3)烷基(甲基、已基、正丙基或并丙基)硫代磷
酸烷基(氫或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鐵,包括環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異丙氨基乙酯(5O782-69-9)
(4)硫芥氣
2-氯乙基氯甲基琉醚(2625-76-5)
芥手氣:二(2-氯乙基)硫醚(50S-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
倍半芥氣: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l,3-二(2-氯乙琉基)正丙烷(639O5-10-2)
l,4-二(2-氯已琉基)正丁烷(142868-93-7)
l,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142868-94-8)
二(2-氯乙琉基甲基)醚(63918-90-l)
氧芥氣;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63918-89-8)
(5)路易氏劑
路易氏劑1:2-氯乙烯基二氯腫(541-25-3)
路易氏劑2:二(2-氯乙烯基)氯腫(40334-69-8)
路易氏劑3:三(2-氯乙烯基)腫(40334-70-1)
(6)氮芥氣HN1:N,N-二(2-氯乙基)乙胺(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565-77-l)
(7)石房蛤毒素(35523-89-8)
(8)蓖麻毒素(90O9-86-3)
B.
(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676-99-3)
(1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亞磷酸
烷基(氫或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例如:QL:甲基亞膦酸乙基-2-二異
丙氨基乙酯(57856-11-8)
(1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異丙酯(1445-76-7)(12)氮梭曼:甲基氯膦酸頻那酯(7040-57-5)
第二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
A.
(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
基化鹽或質子化鹽(78-53-5)
(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又名:全氟異丁烯;八氟異丁烯)(382-21-8)
(3)BZ:二苯乙醇酸-3-奎寧環酯(*)(6581-06-2)
B.
(4)含有一個磷原子并有一個甲基、乙基或(正或異)丙基原子團與該膦原子結合的化學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類名錄所列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酞二氯(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756-79-6)
例外:地蟲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944-22-9)
(5)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膦酰二鹵
(6)二烷(甲、已、正丙或異丙)氨基膦酸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酯
(7)三氯化砷(7784-34-l)
(8)2,2-二苯基-2-羥基乙酸:二苯羥乙酸;
二苯乙醇酸(76-93-7)
(9)奎寧環-3-醇(1619-34-7)
(10)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應質子化鹽
(11)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2-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例外:二甲氮基乙醇及相應質子化鹽(108-O1-0)
二乙氮基乙醇及相應質子化鹽(100-37-8)
(12)烷基(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13)硫二甘醇:二(2-羥乙基)硫醚;硫代雙乙醇(111-48-8)
(14)頻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7?)
第三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
A.
(1)光氣:碳酰二氯(75-44-5)
(2)氯化氰(506-77-4)
(3)氰化氫(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76-06-2)
B.
(5)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10025-87-3)
(6)三氯化磷(7719-12-2)
(7)五氯化磷(10026-13-8)
(8)亞磷酸三甲酯(121-45-9)
(9)亞磷酸三乙酯(122-52-l)
(10)亞磷酸二甲酯(868-85-9)
(11)亞磷酸二乙酯(762-94-9)
(12)一氯化硫(10025-679)
(13)二氯化硫(10545-99-0)
(14)亞硫酰氯:氯化亞砜;氧氯化硫(7719-09-7)
(15)乙基二乙醇胺(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105-59-9)
(17)三乙醇胺(102-71-6)
第四類: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特定有機化學品”是指可由其化學名稱、結構式(如果已知的話)和化學文摘社登記號(如果已給定此一號碼)辨明的屬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屬碳酸鹽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組成的化合物族類的任何化學品。
附件: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
化學品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l、3-羥基-l-甲基哌啶 (3554-74-3)
2、3-奎寧環酮 (3731-38-2)
3、頻哪酮 (75-97-8)
4、氰化鉀 (151-50-8)
5、氰化鈉 (143-33-9)
6、五硫化二磷 (1314-80-3)
7、二甲胺 (124-40-3)
8、三乙醇胺鹽酸鹽 (637-39-8)
9、二甲胺鹽酸鹽 (606-59-2)
10、二苯乙醇酸甲酯 (76-89-1)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監控化學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監控化學品,是指下歹〕各類化學品:
第一類: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
第二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
第三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
第四類: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前款各類監控化學品的名錄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控體學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申報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六條 國家嚴格控制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
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小型設施中生產。
嚴禁在未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設施中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
第七條 國家對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特別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生產。特別許可辦法,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后,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投產使用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在開工生產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監控化學品應當在專用的化工倉庫中儲存,并設專人管理。監控化學品的儲存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儲存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出庫、入庫檢查制度和登記制度;發現丟失、被盜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對變質或者過期失效的監控化學品,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方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需要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同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生產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需要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同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經銷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以下筒稱被指定單位),可以從事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務。
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應當委托被指定單位代理進日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這類進出口業務。
第十五條 國家嚴格控制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進口和出口。非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不得進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
接受委托進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產品最終用途的說明和證明;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審查批準。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進口許可證。
第十六條 接受委托進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所進口的化學品、生產技術或者專用設備最終用途的說明和證明;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進口許可證。
第十七條 接受委托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進口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機構出具的所進口的化學品僅用于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和不轉口第三國的保證書;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審查批準。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
第十八條 接受委托出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被指定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進口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機構出具的所進口的化學品、生產技術、專用設備不用于生產化學武器和不轉口第三國的保證書;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被指定單位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
第十九條 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與其申報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變使用目的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使用第一類、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報告消耗此類監控化學品的數量和使用此類監控化學品生產最終產品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經營的監控化學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
第一類: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A
(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手的碳鏈,包括環烷)酯
例如:沙林:甲基氟磷酸異丙酯(107-44-8)梭曼:甲基氟膦酸頻那酯(96-64-0)
(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氮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烷)酯
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77-81-6)
(3)烷基(甲基、已基、正丙基或并丙基)硫代磷
酸烷基(氫或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鐵,包括環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異丙氨基乙酯(5O782-69-9)
(4)硫芥氣
2-氯乙基氯甲基琉醚(2625-76-5)
芥手氣:二(2-氯乙基)硫醚(50S-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
倍半芥氣: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l,3-二(2-氯乙琉基)正丙烷(639O5-10-2)
l,4-二(2-氯已琉基)正丁烷(142868-93-7)
l,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142868-94-8)
二(2-氯乙琉基甲基)醚(63918-90-l)
氧芥氣;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63918-89-8)
(5)路易氏劑
路易氏劑1:2-氯乙烯基二氯腫(541-25-3)
路易氏劑2:二(2-氯乙烯基)氯腫(40334-69-8)
路易氏劑3:三(2-氯乙烯基)腫(40334-70-1)
(6)氮芥氣HN1:N,N-二(2-氯乙基)乙胺(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565-77-l)
(7)石房蛤毒素(35523-89-8)
(8)蓖麻毒素(90O9-86-3)
B.
(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676-99-3)
(1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亞磷酸
烷基(氫或少于或等于10個碳原子的碳鏈,包括環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基化鹽或質子化鹽
例如:QL:甲基亞膦酸乙基-2-二異
丙氨基乙酯(57856-11-8)
(1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異丙酯(1445-76-7)(12)氮梭曼:甲基氯膦酸頻那酯(7040-57-5)
第二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
A.
(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應烷
基化鹽或質子化鹽(78-53-5)
(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又名:全氟異丁烯;八氟異丁烯)(382-21-8)
(3)BZ:二苯乙醇酸-3-奎寧環酯(*)(6581-06-2)
B.
(4)含有一個磷原子并有一個甲基、乙基或(正或異)丙基原子團與該膦原子結合的化學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類名錄所列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酞二氯(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756-79-6)
例外:地蟲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944-22-9)
(5)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膦酰二鹵
(6)二烷(甲、已、正丙或異丙)氨基膦酸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酯
(7)三氯化砷(7784-34-l)
(8)2,2-二苯基-2-羥基乙酸:二苯羥乙酸;
二苯乙醇酸(76-93-7)
(9)奎寧環-3-醇(1619-34-7)
(10)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應質子化鹽
(11)二烷(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2-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例外:二甲氮基乙醇及相應質子化鹽(108-O1-0)
二乙氮基乙醇及相應質子化鹽(100-37-8)
(12)烷基(甲、乙、正丙或異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應質子化鹽
(13)硫二甘醇:二(2-羥乙基)硫醚;硫代雙乙醇(111-48-8)
(14)頻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7?)
第三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
A.
(1)光氣:碳酰二氯(75-44-5)
(2)氯化氰(506-77-4)
(3)氰化氫(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76-06-2)
B.
(5)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10025-87-3)
(6)三氯化磷(7719-12-2)
(7)五氯化磷(10026-13-8)
(8)亞磷酸三甲酯(121-45-9)
(9)亞磷酸三乙酯(122-52-l)
(10)亞磷酸二甲酯(868-85-9)
(11)亞磷酸二乙酯(762-94-9)
(12)一氯化硫(10025-679)
(13)二氯化硫(10545-99-0)
(14)亞硫酰氯:氯化亞砜;氧氯化硫(7719-09-7)
(15)乙基二乙醇胺(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105-59-9)
(17)三乙醇胺(102-71-6)
第四類: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特定有機化學品”是指可由其化學名稱、結構式(如果已知的話)和化學文摘社登記號(如果已給定此一號碼)辨明的屬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屬碳酸鹽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組成的化合物族類的任何化學品。
附件: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
化學品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l、3-羥基-l-甲基哌啶 (3554-74-3)
2、3-奎寧環酮 (3731-38-2)
3、頻哪酮 (75-97-8)
4、氰化鉀 (151-50-8)
5、氰化鈉 (143-33-9)
6、五硫化二磷 (1314-80-3)
7、二甲胺 (124-40-3)
8、三乙醇胺鹽酸鹽 (637-39-8)
9、二甲胺鹽酸鹽 (606-59-2)
10、二苯乙醇酸甲酯 (76-89-1)